一、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申请,由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可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向窗口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许可项目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2、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其中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全套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立项批复、规划红线、初设审查意见等<可为复印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对于重新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建筑平面图、原消防设施的设计平面图和系统图。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0日之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2)、原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以及消防专项论证批复、会审纪要和施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工程竣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4)、主要消防产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规范规定的进场检(试)验报告。
(5)、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联动记录以及灭火系统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或吹扫记录。
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③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
④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有关施工人员经消防培训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⑤与具备资格的单位签定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三)、受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1、办理时限: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申报材料: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③、场所平面图、重点部位照片、灭火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及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