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严格控制特种车辆数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规定如下:
一、警车:
(一)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三)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
(五)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消防车: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上述范围以外的任何车辆,均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五、特种车辆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二)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六、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车身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救护车为白色加救护标志;
(二)工程救险车为黄色或黄、黑色相间。
七、办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流程:
(一)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由车辆拥有单位向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须填写《四川省警灯、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单位盖章,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一张、救护车提供卫生部门的批复;
(三)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同意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办理。